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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法律服务
[发布时间:2016-10-11 16:24:12 ][阅读次数:2016 次]
  接受当事人委托,就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,代为进行行政诉讼、行政复议,起草诉讼文书、调查收集证据材料,就诉讼进程出具法律意见、参加法庭审理和调解。
  1、对行政拘留、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
  2、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;
  3、申请行政许可,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,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;
  4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、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;
  5、对征收、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;
  6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;
  7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农村土地经营权的;
  8、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;
  9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;
  10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;
  11、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、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;
  12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;
  13、因中外商标、专利注册申请、复审、异议引起的行政诉讼。
  14、接受当事人委托,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提起国家赔偿。